0731-89831062

18075119020

弘扬法治

当前位置:首页 > 弘扬法治

详细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作出修改

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作出修改

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57号银盆岭万达广场环球中心B座23楼

2111700367@qq.com



0731-89831062

18075119020


扫—扫关注

官方公众号

Copyrights2022 湖南弘湘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工信部备案号: 湘ICP备2023010652号-1   

网站地图   /  隐私政策   /  营业执照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