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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XX与长沙某食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我所律师在林XX与长沙某食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中担任被告长沙某食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代理人。 案情简述: 原告林XX在被告长沙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淘宝店铺购买了60瓶肌酸粉,共支付货款6000元,后以该食品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的原料进行生产销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为由提起诉讼,起诉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退还购物款并对其进行十倍赔偿,赔偿原告林XX通讯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必要费用,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代理思路: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肌酸粉是不是普通食品,将其作为食品销售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我所律师在充分研究了本案的前提下,收集了肌酸粉的授权书、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材料,决定从以下角度发表代理意见:一、原告购买的肌酸粉是合格产品及安全产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本案中,原告购买的肌酸粉是运动营养食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24154-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的规定,不能适用《卫生部关于对以“肌酸”为原料的食品发放许可证问题的批复》以及《卫生部关于不再审批以熊胆粉和肌酸为原料的保健食品的通告》的规定;二、被告作为销售者尽到了审查的义务,符合相关标准;三、原告主张退还购物款及十倍赔偿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知假买假,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原告也没有因使用涉案食品造成任何伤害。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我所的代理意见,驳回了原告林XX的诉讼请求,认为林XX诉XX公司支付十倍赔偿金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七日内未申请退货,已经无权退货,因此原告林XX诉XX公司退还购物款也不予支持;且由于林XX未举证证明诉争产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其通讯费、交通费、误工费的请求也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