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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向XX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我所律师在刘XX与向XX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中担任刘XX的诉讼代理人。

       2015年09月22日,犯罪嫌疑人刘XX涉嫌故意伤害,由报案人匿名报案至XX县公安局,2015年12月14日双方进行了一次调解,由于不足以采取强制措施,刘XX回家。2016年3月24日,XX县公安局以刘XX涉嫌故意伤害(轻伤)罪向XX县人民检察院递交了起诉意见书。经过XX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无法认定被害人向XX的损伤为被刘XX故意伤害所致,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

       2016年919日,向某以刘XX侵犯其身体权、健康权为由向XX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向XX又于20161122日申请撤诉,XX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向X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许撤诉,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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