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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贩卖毒品案

我所律师在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岩某、杨某、吕某等20人涉嫌贩卖毒品罪共同犯罪一案中担任被告人杨某一审、二审和死刑复核的辩护人

案件情况:

       2013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吕某、徐某与吕X等人要买麻古,吕某便要被告人杨XX帮忙去购买,杨XX帮找到其岳父岩某帮忙购买,杨XX遂在云南组织货源,吕某组织资金贩卖,并安排杨某赶往云南负责资金、毒品的接应事宜。随后,吕某、许某与吕X商定共同组织资金购买麻古贩卖,陆续与多人一起从事毒品贩卖工作。

辩护要点:

       1、本案的难点在于证明岩某、杨XX、吕某为同一贩卖整体,不存在上下线的关系,自始都是吕某等人的钱在购买,杨XX只是赚取委托费用,没有买进再卖出的情节,杨某只是被派去云南协商相应事宜,整个事情都是听从吕某等人的安排,因此不是吕某等人的上线;

       2、从被告人吕某以及杨XX的询问笔录中可以看出,被告人杨XX与吕某早就有人情往来,不是杨某介绍认识的,起诉书中关于杨某介绍情节的认定与事实不符;

       3、杨某不具有独立的交易地位,既没有可交易的毒品也没有相应的资金;

       4、杨某在全案中处于受支配、被安排的地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

       5、杨某在被抓捕时,没有逃跑反抗,认罪态度良好,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积极上缴全部犯罪所得,无前科,涉案毒品全部被上缴,没有对社会造成实质性的伤害,具有减轻量刑的情节。

判决结果:

       一审中法院采纳了我所辩护律师提出的“杨某某和吕某不是经杨某介绍认识”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最高院死刑复核采纳了我所的辩护意见,鉴于杨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对小于吕某和岩某等人,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撤销了一审及二审判决,最后判处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我所律师秉持着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不懈努力下,最高院采纳了我所的辩护意见,减轻了量刑,将死刑立即执行改为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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